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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一、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4月1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动员和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工作合力。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紧紧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反复发生、长期难以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老空水探放工作。煤矿企业要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水患严重、开采破坏严重的整合技改煤矿,必须切实加强探放水工作,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施工。凡未按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煤矿,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窑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扎实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督查。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要求,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督查活动。要通过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按要求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规定;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报告;认真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井下要停产撤人,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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