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院长职责:
学院院长独立进行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负责聘任、解聘或奖励学院工作人员;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政治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与考核、教学与管理的改革、基本建设、统一战线等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