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3.93亿元,负债总额0.91亿元,资产负债率23.06%;净资产总额3.03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0.50亿元,办学积累1.92亿元,限定性净资产0.61亿元。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