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