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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的通知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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