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在合同中确定。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励工资等挂钩。
第四十三条 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四十四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对全院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贯彻实施
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为学生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