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1000人左右。逐渐扩大本科生比例至90%以上。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建设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涵盖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的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过渡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武汉工业学院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武汉工业学院代表由武汉工业学院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4人、院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共7人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