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截至2011年11月30日,经黑龙江禹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学院总资产3.91亿元,净资产3.36亿元,负债总额0.5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4.04%。其中举办者投入1.8亿元,办学积累1.12亿元。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