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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截至2011年11月30日,经黑龙江禹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学院总资产3.91亿元,净资产3.36亿元,负债总额0.5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4.04%。其中举办者投入1.8亿元,办学积累1.12亿元。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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