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