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