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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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