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省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经审核后报上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
2.各省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要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公示结果,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先进集体、科技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科技标兵、优秀组织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向各推荐单位通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科技标兵参加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
第十四条 各地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五条 对在“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