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首一个驻在期的业务活动报告;
(三)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正本);
(四)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五)大陆办公地址证明(租房或购房证明);
(六)《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见附件3)以及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供的材料:
(一)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变更办公地址是指在同一城市内地址的变动,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号的变动可不视为办公地址的变更,变更办公地址需提供新办公地址的租房或购房证明);
(二)《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见附件4)以及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的延期、变更,应提前60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自收到本规则第十二、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延期或变更的代表机构,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批准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同投合办;对不予批准的,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理由告知该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则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代表机构,其批准证书视为失效,自批准证书到期日或变更之日的次日起1年内不得开展业务活动,期间补办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连续1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的代表机构,商务部有权注销其批准证书并予以公布,自被注销之日起3年内,商务部不受理其所属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申请注销须提供的材料:
(一)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三)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原件和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其所属组织不再延期或提前终止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在代表机构期限届满或业务活动终止前30天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自收到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的代表机构,在该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后满之日起5年内且其所属组织清理完结相关债权债务及未结事宜前,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所属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授权人)与大陆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大陆被授权人代为接收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向商务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必要时,商务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第三章 首席代表与代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首席代表和代表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