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商办台函[201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台办:
根据《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0]27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有关规定,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代表机构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代表机构的初审和报送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要求进行初审工作。为方便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的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工作规则》及其附表。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后,认真审核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工作规则》的要求,对符合《工作规则》要求的,及时将申请材料寄送至商务部审批;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工作规则》要求的,应及时向该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或其授权的接收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特申请材料补齐后寄送至商务部。
二、做好代表机构的证书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核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后,将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文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凭批复文件为代表机构办理批准证书并通知该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或其授权的接收人。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代表机构办理批准证书后,应将批准证书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存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将复印件抄送同级台办。
三、协助做好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应协助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认真跟踪代表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涉台规定。遇有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
第三条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由商务部核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及代表)、注销,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台港澳司)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征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商务部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