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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2012)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股东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需要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相关股东可在完成前述信息披露后,向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相关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也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新增持计划提出日距离前次增持计划中首次增持过户完成日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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