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14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做的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证上字〔2008〕94号)、《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