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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63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63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会员:

  自2009年9月我会发布《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来,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普遍按照指引的要求对证券营业部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应用系统、运维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和梳理,提出了相应的整改目标和措施。一年多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指引》在指导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有部分证券公司反映,《指引》六十三条关于“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非现场交易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会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业务发展实际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制定了有关解释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新设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制度和要求,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

  二、拟新设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加强非现场委托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2种以上非现场委托交易方式。网上交易行情及交易主站应分布合理,系统处理能力应具有足够的冗余度;电话委托线路应当不低于30线/万户合格资金账户,并且能够提供集中式服务。

  三、非现场交易营业部应建立满足现场开销户、签约、账户管理、证券业务咨询、投资者教育、内部办公等需要的信息系统。

  四、在保障信息系统正常、稳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非现场交易营业部可不受《指引》中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网络通信、应用系统等方面要求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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