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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改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2011)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如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十六条 合同应明确载入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合同还应约定,出现以上情形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或诉讼方式选择一种)。
  第十九条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各证券公司: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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