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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用3-5年时间,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范围广、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示范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良好的区域性网络,推动政策在部分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使示范区成为城市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促进我国流通服务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集聚区的调查和统计,及时掌握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类制定促进本地区集聚区规范发展和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分步推进各项工作。

  (二)制定标准,分类指导。商务部将积极推动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行业标准的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措施,指导各类集聚区保持特色、发挥优势,实现规范健康发展。一是指导商业街区立足特色化、专业化、便利化、品牌化特点,充分发挥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集聚作用,形成多功能、多业态集聚优势;二是指导商贸功能区充分发挥交易集散等功能作用,创新营销方式和经营业态,带动相关产业优化升级;三是指导中央商务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优势,完善功能配套,形成产业高地,实现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规范引导,积极推动。要充分发挥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的典型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将加快研究提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探索推动企业集聚发展的有效模式。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示范工作方案,加强指导,通过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和各种切实有效的办法、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城市区域经济发展活力,通过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实现跨域发展。

  (四)优化环境,完善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功能,强化服务意识,为各类示范区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总结推广其发展经验,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快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挖掘共性需求,开展对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活动,形成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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