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2]119号)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发展已成为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扩大消费、适应新的消费需求、优化流通产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平台和载体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面向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的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三区示范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三区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已有特色商业街区3000余条,成为城市发展的名片,弘扬商业文化、促进商旅文消费融合的主要平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类大型商圈、商贸物流园区5000余个,对流通产业转型升级及组织化、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带动作用。北京、上海等国际化大城市通过中央商务区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协同,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有利地带动了现代金融、法律、会计、商务、咨询、国际贸易等高端服务业的集聚和发展。但同时,各类集聚区在发展中还存在定位不准、特色不突出、功能不完备等问题。通过开展三区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区的指导和规范,推动其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流通模式创新,有利于带动流通服务业现代化水平提升,是商务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标准规范与示范带动相结合。加快制订相关标准,促进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规范发展,在此基础上开展示范推广,形成带动效应。二是坚持因地制宜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和产业特色、经营特色和文化特色,强化独特性和差异性,科学合理确定功能定位。三是坚持完善服务与营造环境相结合。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推动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支持示范区发展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