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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1]089号)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抓紧做好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半年度报告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在2011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与股份报价公司商定其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于2011 年7月10 日前将其半年度报告的预定披露时间书面报送我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报告我会,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预定披露时间变更超过2 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向我会书面说明原因。我会将通过披露平台及时公布股份报价公司的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

  推荐主办券商应合理安排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避免集中在2011 年8 月下旬披露。

  (二)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股份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未披露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半年度报告。

  (三) 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应通过“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bjzr.gfzr.com.cn)”披露。通过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四)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1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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