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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144号)


  根据《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号公告)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和《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张文明
  联系电话:010-68205570

  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下属磷铵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二)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四)企业磷铵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磷铵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简介及磷铵产品生产情况说明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 项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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