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装〔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根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准入申请的审查及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准入公告申请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第 产品单元
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1: 职务:
手 机: 传真: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人2: 职务:
手 机: 传真: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5.申请报告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自行报送。
6. 联合收割(获)机产品单元划分:
“第 产品单元”空格处填写内容为“产品类型序号-收获作物种类序号”。
产品类型序号
| 结构型式
| 发动机标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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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轮式联合收割(获)机
| 全部功率段
|
2
| 履带全喂入式联合收割(获)机
| 全部功率段
|
3
| 履带半喂入式联合收割(获)机
| 全部功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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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作物种类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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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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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水稻、大豆、油菜
| 玉米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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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书与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4)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5)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6)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8)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
(9)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并遵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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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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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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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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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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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含前5名股东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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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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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地点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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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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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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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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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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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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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占地面积
| 厂区(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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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 租赁□
|
建筑物(m2)
|
| 自有□ 租赁□
|
道路广场(m2)
|
| 自有□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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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
| 销售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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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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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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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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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情况
序号
| 内容
| 资产额
(万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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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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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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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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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流动资金(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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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本金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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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产资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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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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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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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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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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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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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年度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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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年度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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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年度缴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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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年度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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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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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累计投入研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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