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人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
(三)因受评级机构被收购兼并、重组或受评级证券被转股、回购等,导致评级对象不再存续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评级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公告原因,并不得退还已收取的评级费用。
证券评级机构终止跟踪评级,应公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并说明该项评级此后将不再更新。
第三十条 委托人同时委托多家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委托人对评级结果不满意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的,受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均应将评级报告报送协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评级项目完成或终止后,评级项目组应将项目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并填写存档资料清单。
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全套资料均应归档。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单独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内,证券评级机构应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受评级证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且应在受评级证券或其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披露。如果未能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证券评级机构应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
证券评级机构应明确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启动程序与条件,并及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第四章 利益冲突防范
第三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承接评级项目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以下评级对象提供证券评级服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确保证券评级业务在业务、人员、档案管理上与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