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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报告审核机制,加强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确保评级报告的质量。
  第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对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并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评级相关信息保持完整的业务档案记录。业务档案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级业务委托书(证券评级机构进行主动信用评级的除外);
  (二)形成信用级别的所有内部记录,包括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内部审核记录、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与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三)所使用的用于支持评级观点及构成信用评级报告分析内容的内部研究报告及文件记录;
  (四)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向监管部门备案的信息。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制定评级业务程序,并据此开展评级业务。评级业务程序一般包括评级准备、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报告审核、等级评定、评级结果反馈与复评、评级结果公布、资料存档和跟踪评级等环节。
  第二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承揽评级项目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恶意诋毁、贬损同行,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 评级准备环节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复杂程度组建评级项目组。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至少由两名评级分析人员组成。项目组组长应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二)证券评级机构应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项目组成员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
  (三)项目组按照评级项目需要,制定完善的评级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评级项目组依据初步收集的相关资料,确定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二)实地考察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现场,进一步核实其生产经营现状、资产状况、在建项目等;
  (三)必要时,对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调研访谈,包括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关联公司、主要业务往来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评级项目组在撰写初评报告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汇总整理所有评级相关资料,建立完备、规范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项目评级结果所依据的其他全部信息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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