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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证券评级机构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资本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了《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则》是评级机构合规执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自律要求。各评级机构应当认真学习、理解《准则》,切实按照《准则》的规定开展相关评级业务。

  二、协会将对各评级机构落实《准则》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各评级机构在落实《准则》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协会反映。

  联系人:吴佳

  联系电话:010-66575993

  电子信箱: wujia@sac.net.cn

  附件:《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资信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评级机构,是指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本准则所称评级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证券评级机构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评级委员会主任、评级总监、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
  第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暂行办法》以及本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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