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
《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
《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
《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
《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
《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
《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
《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