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
《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
《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