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第二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中国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指导。省级专门协会每年向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特奥活动日、肢残人活动日、世界孤独症日、国际聋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组联部协助专门协会秘书处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向专门协会各位委员通报,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国际活动,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经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批,可以向社会有关单位行文;经组联部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可以向地方残联行文。重要文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可以中国残联或者中国残联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代管或条件成熟时自行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组联部承担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地方专门协会工作。配合各专门协会主席、秘书长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门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经组联部审核报中国残联领导同意,向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