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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京内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

  第十四条 季度工作会议由中国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各专门协会秘书长、组联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总结本季度协会工作,研究下季度协会工作,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每季度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秘书处安排和协调。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由组联部安排和协调。以上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调研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案。各专门协会秘书处要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应以建议或提案形式,通过有关渠道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或与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报中国残联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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