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在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以上均按照各自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作为专门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和实效性。每年的11月份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合作举办大型活动,应聘请法律顾问,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八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