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残联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残联发〔2009〕19号) 印发以来,各地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了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与各专门协会章程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符合专门协会工作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社团法人以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征求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意见,重新修订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和感召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能力,建设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