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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发展;
  (二)示范基地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整、运行机制良好;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投入的经费有保障,资金渠道畅通;
  (四)水利科技成果通过推广示范,技术辐射效果明显,并确实起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作用;
  (五)示范基地整体运转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已实现预期的示范基地工作任务与目标;
  (七)按时提交《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6]10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申报书

  示范基地名称:               
  承办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字)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 mail: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制



  填写说明
  1、承办单位:指示范基地挂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单位;
  2、申报单位:示范基地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
  3、示范基地名称:指承办单位为本示范基地申请的名称;
  4、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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