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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示范基地是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水利部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新机制,加快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水利部直属单位申请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市县地方政府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示范基地,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第七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利科技工作,制定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划,有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
  (二)承办单位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三)承办单位具备吸收水利科技成果并进行开发、转化、推广的技术基础和实施条件;
  (四)承办单位具有筹措、组织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能够充分结合所在地资源优势,先进实用,适应行业、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市场前景良好,能够起到“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推动进步”,具备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示范基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资金、资质等)。
  第九条 推广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授予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工程)称号,颁发推广证书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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