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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表1:一级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m2)

序号

种类

面积指标

下限

上限

1

一、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750

995

2

来访候谈大厅

140

160

3

接待室

140

180

4

检察长接待室

40

60

5

网络接访室

40

60

6

12309电话接访室

40

60

7

调解室

60

80

8

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

10

60

9

申诉复查询问室

40

60

10

听证室

100

120

11

案件研讨室

60

80

12

信访资料文印室

20

30

13

警务工作室

30

40

14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1660

2290

15

(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

350

550

16

案件线索管理室

40

60

17

指挥决策室

50

90

18

通讯联络中心

70

100

19

大要案讨论室

80

120

20

专案工作室

60

80

21

控制室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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