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安装安全防护门、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询问室、讯问室等内墙应采用软性饰面。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用房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条 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统。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宜设置电梯或者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通讯中心及检验鉴定用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询问室、讯问室宜设置低压电源。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等业务需求。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最高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驻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检察室用房在《看守所建设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