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应分区设置,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宜采用低层或多层建筑。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的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人员与车辆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接访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分区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应分区设置。检验鉴定用房应与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物理分开,需要运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的,干、湿用房必须分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用地面积及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大方、节约资源的原则,不应选取高档装修材料进行豪华装修,室内装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通信机房,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参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武器警械库、诉讼档案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