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录确定。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省级(含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向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条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5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2㎡/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5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0+(550-N)×0.048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2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人;
  编制定员人数l5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2㎡/人;
  编制定员人数l50~2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2+(250-N)×0.1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l3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人;
  编制定员人数8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4㎡/人;
  编制定员人数80~13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2+(130-N)×0.24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附属用房,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