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 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包括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场地,包括道路、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弱电系统及司法检验鉴定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