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附 录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附 件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