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运用劳动仲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不全等瓶颈问题,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参与,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地方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快速共享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特别是发现重大和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苗头时,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请各地将学习宣贯《
职业病防治法》和开展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监督局:
联系人:李 晋 电话:010-687920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张 宁 电话: 010-644634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联系人:邱明月 电话: 010-84208257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联系人:高 峰 电话: 010-68591847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用语
1.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2.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3.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4.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5.要职业,更要健康。
6.保障职业健康,实现体面劳动。
7.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防护意识。
9.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