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
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对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机构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严格依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要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参加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要求有关监管部门惩治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查找整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源点、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要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三、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2010年,国家建立了由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共同研究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很多地方也参照国家层面模式建立了多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相关职业病防治信息,研究防治策略,探索发挥多部门共同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长效机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