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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进口牛初乳类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1〕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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