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青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等城市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较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比较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一是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成立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政府建立了建筑节能议事协调机制。二是全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内设建筑节能处室。山西、内蒙古、上海等省市成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监察)机构。全国21个省(区、市)、222个地级及副省级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二)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激励。一是各地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化建设,河北、山西、上海、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条例。二是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省、市两级财政拟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20亿元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其中,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青海等地对建筑节能投入力度较大。
(三)健全标准规范,强化科技支撑。一是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的内容包括了设计、施工、验收、测评标识、节能性能评价、运行管理全过程,指标的要求从节能50%提升到节能65%。北京、天津等市已经开始研究以节能75%为目标的强制性标准,涵盖的内容从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发展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多方面。二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继续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各地在新型建筑节能保温产品及体系、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安排科研项目,并组织示范工程,促进成果转化,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严格监督管理,逐级目标考核。一是各地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方面,突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与产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两个重点,完善管理制度与办法,包括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设计与审查、节能产品质量认定与备案、节能施工专项资格认证与人员持证上岗、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节能建筑测评标识与信息公示等制度,效果明显。二是各地不断强化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级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建筑节能目标责任状,规定建筑节能量化目标,定期督查,按年度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