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切实整改到位,严肃认真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举一反三,不断改进完善质量监管措施。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2年5月1日前,将本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