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2次的;
(七)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八)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九)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上报和公布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新增、取消和变更备案种植场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附表4)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8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种植场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局管辖的,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还应当每季度将备案信息通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基地所在地直属局。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种植场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有违法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地址:
产 品 类 别:
种植场名称:
种植场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写说明
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本表由种植场申请人在申请种植场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种植场基本情况:描述种植场土地管理权限,土地连片情况,是否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种植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土壤(或者栽培介质)和灌溉水源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情况等。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描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配制、施用、记录等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列出计划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名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描述种植场建立疫情疫病的监测网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植保员履职、疫情疫病信息收集与通报、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描述种植中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活动,并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的产品抽样、检测、频次,检出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与档案:描述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种类与管理,产品批次和追溯管理,出口食品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管理,记录档案,保存年限等情况。
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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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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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场备案
主体类型
|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种植场 □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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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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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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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植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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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保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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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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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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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原料类别
(面积/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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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种植场
类别
| □出口食品企业自有种植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场
□行业协会种植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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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1. 所提供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严格遵守国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定。
3. 不隐瞒或者谎报种植场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不虚报种植场生产数量,不提 供虚假供货证明文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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