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HJ/T 75的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校准和定期校验。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HJ/T 75的有关要求;
b、现场通入零气和标准气体测试,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符合HJ/T 75规定的失控指标;
c、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HJ/T 75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检查数据采集仪是否符合HJ 477和HJ/T 212的有关规定。
10.1 仪器参数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应一致;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传输模拟信号的需校对量程)
不正常情形判别:
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
10.2 线路连接检查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b、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c、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
10.3 数据传输检查
上位机与数据采集单元采集的实时数值应一致。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加装软件限制数据大小和调整数据。
11 监察报告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等方面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附相关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1.1 基本信息
见附录A,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社会化运行单位基本情况;
b、污水排污口基本情况、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
c、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11.2 现场监察情况
见附录A、B、C、D、E、F、G、H、I、J。
11.3 处理建议
对不正常运行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提出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或处罚建议,报其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受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建议其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
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结果记录
|
排污口
| 1、排污口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一致
| 是□,否□
|
2、排污口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一致
| 是□,否□
|
3、排污口应与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 是□,否□
|
采样点位
| 废水
| 1、采样位置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
| 是□,否□
|
2、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 是□,否□
|
废气
| 1、采样点位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 是□,否□
|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 是□,否□
|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 是□,否□
|
监测
站房
| 监测站房内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 是□,否□
|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关闭停运
| 是□,否□
|
变更
情况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一致
| 是□,否□
|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一致
| 是□,否□
|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应与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 是□,否□
|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置应与验收一致
| 是□,否□
|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置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 是□,否□
|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置应与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 是□,否□
|
运行状况检查
| 工作
状况
| 1、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
| 是□,否□
|
2、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有专门收集装置
| 是□,否□
|
数据传输及存储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 是□,否□
|
2、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应一致
| 是□,否□
|
3、历史数据完整,应保存一年以上
| 是□,否□
|
运行维护记录
| 1、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
| 是□,否□
|
2、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
| 是□,否□
|
3、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应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情况
| 是□,否□
|
有效性审核
| 1、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有效性审核
| 是□,否□
|
2、如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应落实整改措施
| 是□,否□
|
运行
参数
| 1、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一致
| 是□,否□
|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一致
| 是□,否□
|
3、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与最近一次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
| 是□,否□
|
资质检查
| 社会化运行单位资质
| 1、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是□,否□
|
2、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
| 是□,否□
|
3、社会化运营单位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
运维人员资质
|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 是□,否□
|
仪器设备资质
| 1、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 是□,否□
|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 是□,否□
|
3、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 是□,否□
|
自动监测
数据相关性
检查
| 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应符合逻辑
| 是□,否□
|
数据异常
检查
| 1、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 是□,否□
|
2、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 是□,否□
|
3、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 是□,否□
|
4、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波动。
| 是□,否□
|
5、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 是□,否□
|
6、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应小于1%
| 是□,否□
|
7、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应小于1%
| 是□,否□
|
8、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无正当理由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波动
| 是□,否□
|
仪器参数设置检查
| 1、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 是□,否□
|
2、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 是□,否□
|
3、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 是□,否□
|
4、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 是□,否□
|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检查
| 1、部分擅自停运或闲置
| 是□,否□
|
2、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 是□,否□
|
3、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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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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