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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安装位置、现场数据等;
  (3)测:现场监测或视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分析;
  (4)听:约见企业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陈述;
  (5)问: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6)录: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规定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重点检查表(见附录A~附录J),并收集影音资料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参见附录K。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
  (1)排污申报登记;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质控计划;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7)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8)群众举报、信访、12369环保热线、上级指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1)现场采样设备;
  (2)质控标准样品;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4)其他。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HJ 606,现场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以下简称“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6.2 采样点位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353和HJ 494的相关规定。其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 75、GB/T 1615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相关规定。
  (1)采样点位是否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6.3 监测站房检查
  监测站房是否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关闭停运。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5.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检查被监控的污染源排污口、排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6.5.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6.1 工作状况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是否有专门收集装置。
  6.6.2 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J/T 75、HJ/T 354和HJ 477的相关规定。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6.6.3 运行维护记录和校验记录检查
  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355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 75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和校验记录等。
  6.6.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HJ/T 356和HJ/T 75的相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7 资质检查
  6.7.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7.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7.3 仪器设备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1.1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7.1.2 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7.1.3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7.1.4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2%以内波动。
  7.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1.6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7.1.6.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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