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4 例行检查
2.5 重点检查
2.6 不正常运行
2.7 弄虚作假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3监察工作依据
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6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6.2 采样点位检查
6.3 监测站房检查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7 资质检查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8.7 流量计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9.1 采样单元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0.1 仪器参数检查
10.2 线路连接检查
10.3 数据传输检查
11监察报告
11.1 基本信息
11.2 现场监察情况
11.3 处理建议
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设施。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指连续监控、监测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及烟气排放参数的设施。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监测系统: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含氧量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2.4 例行检查
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2.5 重点检查
指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2.6 不正常运行
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2.7 弄虚作假
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3 监察工作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6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