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2012年3月29日以监察部第24号令联合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海关纪律,规范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工作人员纪律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海关缉私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适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海关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关(警)衔。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六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走私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授逃避海关监管方法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