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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全国性法学社团的资产。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向中国法学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全国性法学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法学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经民政部确认后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国法学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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