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于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等材料,报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届中会长缺位,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直到届满为止。
  届中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撤销、分立、合并以及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预审。
  全国性法学社团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节严重的,中国法学会可提出撤销建议,报民政部予以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因调整全国法学社团管理体制、整合法学研究资源,全国性法学社团需要分立、合并的,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中国法学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全国性法学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